一案背后的三份司法建议

来源: 百度新闻

司法鉴定作为一项法定证据

其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

对法院的裁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资料图片)

但在广州海珠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同一份聊天记录

同一个鉴定中心

却出现了两份不一样的鉴定书

这是怎么回事?

该案最终以撤诉告终

法院却一连发出三份司法建议

哪里出了问题?

原来,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

两被告阿广和南某原为夫妻

诉讼中

针对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借贷的关键问题

阿广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记录中南某说到

“还让我和你一起借了你姐那么多钱……”

但是

南某表示该记录属于伪造

并提供了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半个月后

阿广也提供了同一鉴定机构

对同一份聊天记录出具的

司法鉴定意见书

令人疑惑的事情发生了

两份鉴定书均没有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给出明确结论

而是仅对手机中提取到的

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账号的

使用记录数量进行说明

而且

两人提交的内容还不一样

南某提供的鉴定意见显示

她与阿广在相同时间段

并没有上述对话

不久后

原告申请撤诉

但在同期审理的另案中

阿广承认其提交的聊天记录

存在删减

此案可能涉嫌

虚假诉讼、伪造证据?

法院将线索证据移交公安机关

经复函及相关了解

阿广提交的记录

可能是经某电商平台的商家修改

2022年4月

陈文超向该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

要求对涉案服务进行核查监督

同年5月

电商平台复函表示已核查店铺和商品

并对涉案商家进行关店处理

将对相关产品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但事情远没有结束

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

为何同一机构对同一记录

出具了不同的鉴定意见?

2023年2月

法院向某鉴定机构发出司法建议

督促其对两份鉴定意见进行核查

不久后

鉴定机构复函称

阿广委托的鉴定

“属于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

而非真实性鉴定”

也即鉴定仅为证明记录存在

根据相关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

应由委托鉴定的委托人负责

收到回复

经办法官陈文超的忧虑更深了

阿广提供的鉴定书

清晰显示了其用途为

民事案件证据类材料

但鉴定机构的回复

与该类证据应具备真实性的法律常识不符

且两份鉴定书“打架”的情况

实在有损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公信力

“即使鉴定类型为存在性鉴定,

与真实性无关,

但鉴定意见书中未见任何说明,

且一般当事人对这类术语没有概念,

也很难区分,

这就可能导致

存在性鉴定被当做真实性鉴定

而被法院采纳,

使得司法裁判存在法律风险,

扰乱正常司法活动。”

陈文超坦言

他也是第一次听到“存在性鉴定”的说法

第二份司法建议发出后

法院对该问题的关注并没有停止

2023年3月

海珠法院再向广东省司法厅

及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将该案作为行业内部警醒提示

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

及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

并在今后的鉴定意见书中

明确注明鉴定结果

是否包括真实性鉴定内容

以减少争议和司法成本

收到司法建议后

广东省司法厅及司法鉴定协会

第一时间将司法建议

转发涉事鉴定机构所在的深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

并针对如何促进行业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风险意识

组织专家研究落实措施

深圳市司法局核查发现

涉事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及出具鉴定意见的环节

存在瑕疵

未按照执业分类规定列明委托事项

鉴定意见无法体现未进行真实性鉴定的有关描述

要求其进行整改学习

当月

深圳市司法局联合市司法鉴定协会

向当地25家机构下发《风险提示》

提醒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案件的办理

对重大鉴定案件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司法鉴定执业风险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

将针对类似问题

向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下发一期职业风险警示

把相关案例列为警示教育案例

组织定期学习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也是能动司法的重要“法宝”

“一份高质量的司法建议

能有针对性地反馈和化解

社会治理问题中的矛盾隐患,

促进一些部门或领域的行为更加规范。”

海珠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接下来将持续致力于‘治未病’的探索

切实发挥出司法建议

在助力基层治理、促进行业规范中的积极作用”

原标题:《一案背后的三份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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