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裁判逻辑精准把握案件矛盾性质 世界热点评

来源: 检察日报-理论版

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对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的主要工作方式。实务中,不同主体对裁判结果的评价不同甚至可能完全相反。而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判断,会影响司法公正价值的客观体现。抗诉应当建立在正确认知监督对象特征的基础之上,判断事物性质需要适当的逻辑方法。抗诉案件中,检察官须对生效裁判作出相应否定性评价: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因此,厘清民事裁判事实认定的逻辑,才能准确分析案件矛盾性质,为检察机关抗诉工作提供精准指引。

民事案件事实的特性


(资料图)

法律事实及其客观性。因客观存在的当事人证明能力的限制,对于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证据予以重现,如同镜像,诉讼中的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是故,诉讼中的事实是主体对客观事实的拟制,学理上称为法律事实。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法律事实均难以保证客观真实。相比较而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对法官查明事实的主动性要求要高于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仅根据双方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做出选择、认定,被动性更加明显。而我国民事裁判中,采用当事人主义为原则、职权主义为特殊的事实认定方式,裁判中认定事实不准确的概率也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事实的相对性。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与证明能力密切相关。当事人证明能力的限制和时过境迁导致证明的客观受限,民事案件在不断发现事实、证明事实的过程中推进,事实处于不断被质疑、证明、确认的地位。由于事实本体无法完全还原,最终认定的事实只是通过证据确认的事实。刑法上虚假诉讼罪的设立,反证了法律事实的相对性。而且,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规则,本身就体现着事实认定的相对性特征。至于法律上推定的事实,属于拟制事实,更是明显具有相对性。

事实的逻辑认定

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自己的认识和主张,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除非亲身经历,主张一方很难对案件事实有清晰的认识,即便亲身经历,由于个体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专业知识、表达能力的差异,也难以对案件事实有准确的重构。如此前提下,经验丰富或者逻辑清晰甚至会成为判断的障碍。逻辑和经验只具有方法论的作用,不会成为证明事实成立的依据。在非逻辑特征下,客观事实的认定并不依赖于裁判者的知识背景、人生阅历或相关经验。

虽然事实存在非逻辑特征,但事实的确认,却不得不运用逻辑手段得到或证明未知的事实。伯顿认为制定法国家的司法判决关键有三点:识别一个权威大前提;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主要采用演绎推理为主、类比推理为辅,二者交叉运用的方法。民事判决通常以三段论演绎推理获取裁判结果,在法律规则、事实确立的情况下,按照逻辑理性得出确定的结论。这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就是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先,法律说理在后,最后是承办人的结论。实务中,以确立案件事实为起点,再确定最合适的法律规则,在事实和法律规则均已明确后,才具有演绎推理条件。为了通过证据裁判原则确认事实,证据学努力完善证据的种类学说,力图将所有能够证明事实的材质分门别类地纳入证据中。

事实的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由此确立了我国的证据裁判原则。但证据不等于事实,连接证据和事实之间的桥梁是逻辑和判断。民事案件中,综合运用演绎推理、类比推理等方法,通过对证据的真伪、来源的合法性、证明力和可采性进行判断,进而确立证据证明内容是否为本案事实。根据证据判断事实的逻辑方法主要是直言推理,直言推理又称直言陈述,是“两个类或两个范畴之间关系的陈述”。直言陈述具有严谨的逻辑有效性,通过已知事实为前提,推理结论包含在已知的前提中。因结论仅能从前提得出,故前提真则结论真。证据裁判原则是理想的应然的追求,诉讼实务中,并非任何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但未知事实必须得以确认,这让证据裁判原则陷入了尴尬境地。

事实的逻辑判断。判断事实的逻辑主要有两种:一是演绎推理方式。典型的演绎推理是三段论的推理模式。通过已经确认的事实为大前提,待查明事实为小前提,层层推进,形成证据链条,最终确认待证明事实真实与否。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是各方没有异议的事实,也可以是法定无须证明的事实,作为演绎推理的起点。比如,已经确认甲车不在A地,A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事实:甲车并非A地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还原成典型的三段论推理为:如果车辆不在交通事故现场,则该车不会是肇事车(大前提);甲车不在A地交通事故现场(小前提);甲车并非A地交通事故甲的肇事车(结论)。二是类比推理方式。类比推理被广泛地运用到生活中。比如,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案件中,根据交易习惯对合同价款进行判断,进而确认案件事实;根据父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事实,运用日常经验法则,确认子女对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的事实。类比推理作为一种不完全归纳法,因其推理的逻辑前提是交易习惯从来不曾改变、日常经验不会被否定,而这些前提显然并非客观严谨。“从呈现出共同要素的特殊案例中以归纳方式得出一般性概括,很少能符合逻辑的必然性。”类比推理在我国的法律实务中,主要是解决同案同判的问题。类比推理以案件为起点,通过案件基本点的比较,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根据生效判例确定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自认制度的逻辑缺陷。自认中仅会采信对陈述人不利的内容,对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辩解,通常不作为事实予以认定。这里的逻辑结构是:人是利己主义的,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大前提),某人自认的事实对其利益有损害(小前提),所以某人的自认是事实(结论)。但是,这里的逻辑大前提并不绝对为真。故民事诉讼中,对于自认事项范围作出了限制规定。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赵衡]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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