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患者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多数和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由于手术操作不当,或由于术后并发症未处理等,今天和大家讲的这个案例,患者在手术前几个小时突发心脏呼吸骤停,连手术都还没来得及开,最终法院却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48万元,医院究竟是冤还是不冤?
案例介绍
患者张某10年前因心脏疾病进行了人造瓣膜的置换,10年后患者发生了「人造瓣膜心内膜炎」在当地医院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由于当地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建议转上海的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相关资料图)
2020年10月18日,患者转运到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患者感染较严重,手术风险较大,医院对患者采取了保守抗感染控制治疗,同时在入院各项检查中发现患者存在血液抗「O」筛查阳性,为防止患者术后发生溶血,特别向血液中心申请特配用血10个单位,并安排了患者10月23日上午的手术。
就在患者即将手术的前一晚,医院急诊收治了一名患者,由于该患者需要大量使用血液,不得已的情况下,医院将原本给张某特配的10个单位血其中9个单位进行了「挪用」。10月23日上午由于医院血库仅剩余1个单位备血,患者张某的手术未能按时进行,在家属的一再追问下,医院告知了前一晚抢救备血被用完的情况,已经向血液中心申请调血,目前在等待新备血的过程中。10月23日中午患者张某突发急性心力衰竭,最终死亡。患者家属随后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及早安排手术治疗存在过错,而且不认同医院抢救其他病患用血导致血液不够的说辞。
医院认为:患者未能如期进行手术系意外事件导致,并非医院的原因造成,医院也已经再次向血液中心申请调配血液,只是最终患者自身的疾病转归导致了死亡,医院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的病历资料中缺乏术前小结及术前讨论,无法证明医院为患者手术进行了充分准备存在过错,且认为医院的这一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次要原因。同时认为医院在紧急状况出现备血不足的情况时,与患者家属的沟通不充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该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医院就患者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各项合计金额48万元。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了上诉,最终二审驳回了起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从本案的鉴定结论我们可以看到医院过错主要是因为病史的缺失,没有重要的术前小结和术前讨论,虽然医院口述有进行过术前讨论,但很遗憾在医院提交的送鉴材料中未能找到这关键的几页病历,从而导致医院无法证明已经为该患者的手术进行了充分准备,由于医院手术安排的不及时导致最终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患者本身疾病属于极其危重的,其死亡主要的原因还是其疾病本身的转归。同时,鉴定意见中认为的医院因紧急状况出现备血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但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最终为此承担了近5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算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如果本案医院可以重视病史的书写,在出现备血不足的紧急情况时,及时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将详细的缘由向患者及家属进行说明,并告知后续采取的补救措施,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本案或许就不是这样的判决结果了。
作者|邵颖芳
来源|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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